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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9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4月举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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