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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保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选民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工作;
  (六)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个别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案,并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七)负责搞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编组工作,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九)依法维护人民代表的权利;
  (十)向下一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第四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三人提议,可随时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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