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或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研究和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起草说明和有关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常务委员会正式审议后,交有关委员会或办公厅作具体修改,并由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修改说明。个别地方法规草案,也可在本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关于地方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地方法规的议案,有关委员会研究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