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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质询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办公厅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请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组长或副组长一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召开全体会议,有时也可召开分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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