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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5年6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 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一)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也可以并处。
  (一)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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