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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森林和林木,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卫生采伐和有限制的更新采伐:
  一、闽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第一重山或一公里范围内以及这些江河源头部位的;
  二、水库淹没区域第一重山范围内的;
  三、铁路两侧各二百米、干线公路两侧各五十米内的;
  四、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小于四十五度的山脊上的;
  五、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江河护岸林,坝区、库区、堤防和渠旁的防护林,一般自然保护区和风沙地、水土流失地上的乔、灌木林。
  第二十七条 下列森林和林木禁止采伐:
  一、闽江两岸的风景区、游览区、名胜古迹地和绝对自然保护区的;
  二、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山地上的;
  三、土层浅薄、岩石裸露的坡地上的。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闽江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在保护闽江水资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的;
  三、对治理闽江提出优良方案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试产、投产,造成水质污染的;
  三、违反规定,排放残油、废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污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倾倒弃土、弃石、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弃料的,除责令清除或承担清除费用外,并按每立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违反第十条的,责其拆除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概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建的闸坝被淹没时,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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