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集市贸易市场上设公平尺、公平秤,并进行日常的校验、检查工作;
(三)计量管理部门应对市场公平尺、公平秤进行周期检定,市、区、城关的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集镇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制造、修理、销售和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专业户,必须具备出厂检定条件,取得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及其零部件的企业和专业户,对产品必须认真进行出厂检定,保证质量,不合格不准出厂。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须向地、市以上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准正式投入生产。
因特殊需要制造专用的商用计量器具,须报计量管理部门批准,成品经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五条 没有产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和不合格的零部件,禁止收购和销售。
第十六条 外来的计量器具修理人员,须持有县以上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并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营业。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 进口商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国家计量法规,由进口单位报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方准销售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县计量管理部门设计量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检定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专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罚款在二十元以下的,有权处理。
计量监督员由省标准计量局考核任命,发给《福建省计量监督检查证》。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监督检查证,秉公办事,严于执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量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