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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失效]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七)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条 市、县(区)商业公司可设计量器具检修站(组),基层商店、商场可设专职或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其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计量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
  (二)按时送检计量器具标准器;
  (三)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档案卡,安排检定、校验及修理。
  第七条 建立计量器具检修站(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检修人员,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商用计量器具检定或修理证后,方能从事本项工作。
  上述检定证、修理证,均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计量器具标准器是实现量值统一的依据。计量器具检修站(组),应建立计量器具标准器,并向计量管理部门备案。基层商店,应配备适量的计量器具标准器,供校验使用。
  使用中的标准器,须按规定的周期送计量管理部门检定,新购置的须检定合格后使用。不合格的(包括无合格印、证和超过检定周期的)禁止使用。
  第九条 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检修站(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检定周期由检定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可随时抽检。
  检定计量器具,按规定向受检单位收取检定费。在国家未颁布收费标准前,暂按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计量器具非经检定合格,不得使用。合格证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商店、商场应设公平尺或公平秤,供顾客复校,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计量管理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一)没有合格证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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