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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0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5月4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从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宣传;调进和培训了一批干部,充实加强了司法队伍;进行了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刑事积案;在物质技术方面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已普遍实施刑法,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按照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制定的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全省八十四个地、市、县(区),规划在6月底以前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三十八个,9月底以前实施的二十二个,12月底以前实施的二十四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也在12月底前全面实施。要求做到:
  公安机关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预审等各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监所、劳改监督等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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