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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

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保护管理,保证平时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城市综合发展和防灾抗毁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使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防工程包括民防隧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它们的口部、配套工程、辅助设备、通信与警报设施等各项设施。
  第四条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是全市主管民防工程的部门。
  区(县)民防办公室或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防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配合和支持做好民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得到民防工程保护的权利,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民防工程建设和保护民防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民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民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全面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与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符合防灾抗毁的要求,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民防建设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民防部门参与;民防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由市民防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分区规划和其他的专业规划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应征求民防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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