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国(境)培训班在外时间一般控制在港澳地区二周、东南亚国家三周、欧美国家四周以内,每批培训人数在35人左右,往返不得绕道、顺访及顺道旅游。
六、组织培训班不允许高额收费盈利。培训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班的财务管理和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同时,人才培训专项资金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
七、出国(境)培训班立项
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条件,区别轻重缓急,由省引智办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培训计划,对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审批立项,并分别抄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1、培训单位的申请;
2、《赴国(境)外培训团组项目表》;
3、出国(境)培训的计划安排(含出国前预培训计划和出国(境)路线);
4、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
八、办理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
各主办培训单位在收到省引智办的培训立项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宁缺勿滥的原则,精心做好人员选派工作。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申请材料,须在培训班开学前三个月,报送省引智办审核,由省引智办按规定程序转报审批。
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团组,按出国(境)审批规定,经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统一由省政府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组成的团组,由省外事办报国家外专局审核。
办理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主办培训单位的请示;
2、省引智办的培训立项通知;
3、《出国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培训人员出国(境)同意函;有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团组要附《厅级领导出访情况表》;
4、培训人员所在的同级财政出具的“出国用汇审核书”;
5、国(境)外培训的课程设置与国外培训承办单位的邀请函。
九、各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要写出总结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引智办、省外事办及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审批下次培训的参考。
省引智办要向省政府作年度出国(境)举办培训班情况总结的书面报告。
十、对违反本通知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或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