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闽政〔1996〕文9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省出国(境)培训团组日益增多。各部门、各行业通过出国(境)举办培训班,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发现个别培训班的设置内容不切实际,选派人员身份与培训任务不相符合,申报材料不够规范,主办培训单位过多过滥甚至追求盈利性经营等现象。为使我省出国(境)培训审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举办培训班的范围,限于国内薄弱的学科、高新技术专业和培养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亟需的领导、管理人才。凡国内大学及科技、管理部门有能力进行培训的,或可以通过邀请个别外国专家来华授课达到培训目的的,原则上不组织出国(境)培训。
二、出国(境)培训工作由省引智办归口协调管理。出国(境)培训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讲求实效,不得夹带与培训无关的任务,也不得照顾与培训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
三、出国(境)培训班实行总量控制,计划派遣。按照外派总人数和费用总额双项指标控制的原则,由省引智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原则上掌握类同内容年度内不重复安排。海外或国内社会团体资助培训费、住宿费,以及国家部委办拨补经费举办的出国(境)培训班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仍应申报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四、跨系统、跨地区的出国(境)培训班,由省政府认定的服务机构方可组织或接受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必须拥有专项培训基金或基本稳定的可争取拨补资金渠道。现有服务机构(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福光基金会、富闽基金会)的承办业务范围应有所侧重,适当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