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中闽公司投融资职能。中闽公司要继续贯彻省政府闽政〔1988〕综214号文件精神,通过改革和自身发展,成为省级政府投资主体之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及任务进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中闽财务公司,增强融资功能,为重点大中型项目建设增加投资力度。
(五)组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引导、筹集预算外资金投向省重点建设。按照统一计划、集中管理、部门征收、对口安排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壮大资金来源,支持省重点建设。
(六)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拟由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牵头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主要为省级政府投资所需贷款提供担保。其所需资本金由各股东负责筹集,省财政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
二、省级政府项目资本金来源
(七)省政府批准开征的省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已出台的各种专项基金,要加强统筹运作和征收管理,首先用作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八)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省计委预算内基建经营性投资资金应作为资本金。
(九)省级各种经营性和参股投资回收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拨改贷”、“经营性”投资回收的资金和省级筹资参股投资的股权收益作为资本金。对一些产权关系尚未明晰的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尽快理顺关系后,及时回收资金转作资本金。
(十)盘活国有资产,扩大资本金来源。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或把土地折价作为项目资本金。出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回收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选择一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路、桥、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收益权,回收资金作为资本金。
三、扩大融资渠道
(十一)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省重点大中型项目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配合金融部门,选好项目。同时,建立担保制度,设立贷款贴息基金等,提高金融部门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各级金融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贷款存量,支持省重点基建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
(十二)引导信托资金投向重点建设。要大力发展信托业,开展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信托受益凭证业务,完善和壮大省内信托机构,增强信托业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