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 闽政〔1996〕文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实现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我省第九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的建设,必须抓住筹措建设资金这个关键,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为此,省计委、省财政厅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涉及成立机构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省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经贸、外经贸、体改等综合经济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建设资金筹措工作,保证“九五”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情况和实施办法请及时报告省计委、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重点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抓好重点大中型项目(含重点技改项目,下同)建设,是实施我省“九五”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举措。重点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关键是资金,解决资金问题在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明确项目法人责任,搞活金融,扩大直接融资,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加快建设步伐。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建立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国家要求,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落实规定的资本金后才有条件审批立项、申请银行贷款和向资金市场融资。各投资方要按比例负责配置资本金,省负责配置省级投资部分的资本金。
(二)重构规范化的省级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现有省级行业性投资公司,要依照“
公司法”加以规范,办成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省级政府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投入的资金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三)扩大投资主体范围。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省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新上重点大中型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投资责任主体。试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