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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成立财务公司,增强融资功能。
  (六)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返还新增所得税,以弥补自有资金不足。
  (七)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换代。
  (八)重点企业(集团)要加快企业制度改革,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发展壮大企业集团的激励机制,并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集团领导人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九)积极鼓励企业集团通过承包、租赁、购买、控股等形式兼并微利亏损及其它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壮大企业集团实力。
  三、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支柱产业重点项目
  按高起点(技术先进,规模经济)、关联性强、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等要求,选择一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见附表3),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加大投资力度。主要措施有:
  (一)集中有限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发挥我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为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三)组建投资担保服务公司,或以现有省级国有投资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依托改组创办投资担保服务公司,为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四)建立支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贷款贴息和周转金;省级各部门安排基建、技改资金、财政周转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重点保证支柱产业;各级政府也要增加对重点项目的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和必要的贷款贴息支持;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自我增加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鼓励一些企业出让部分优质存量资产筹措资金,用于重点建设项目。
  (六)优先安排发行重点项目建设债券。
  (七)优先安排重点项目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贷等。
  (八)各级政府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提供优惠地价并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
  四、积极开展对外招商引资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境外客商来闽投资参与支柱产业建设,尤其注重引导大财团、大公司直接投资支柱产业。
  (一)优先把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对外招商内容,开展高层次专业性的招商活动。
  (二)对台商投资支柱产业项目实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提供更便利更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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