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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主要产品发展目标见附表1。
  (二)发展重点
  --石油化工:炼油、乙烯和三大合成材料及其后加工系列开发。
  --机械电子:车辆(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工程机械、船舶修造、电工电器;电子音像设备、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信终端设备、新型基础元器件。
  --建筑建材:建筑企业集团、商品砼、建筑施工机械;新型建材、旋窑水泥(60万吨/年及以上)、浮法玻璃(日熔化500吨及以上)、高中档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和卫生洁具,非金属矿深加工。
  --林产业:速生丰产优质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制浆造纸(5万吨/年及以上)、人造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林产化工,以及省定的林产业“五大业”的重点发展项目。
  --水产业:外海渔业、远洋渔业、水产养殖业、水产品深加工和公益性的渔港设施。
  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撑支柱产业发展
  按规模经济、集约经营的要求,选择一批基础比较好,产品市场广阔,技术水平较高,有较强资金积累能力的大型企业,作为优先扶持的对象。以现有骨干企业或拳头产品为依托,以资产和技术为纽带,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省支柱产业的“台柱”。
  根据现有基础实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用5-10年时间着重培育和扶植一批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或年利税2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建议名单见附表2),其中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3家(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7家(福日集团公司、厦华电子公司、实达集团公司、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厦门翔鹭涤纶纺纤有限公司、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厦杏摩托车有限公司)。省将给予大型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以下优惠政策:
  (一)比照国家有关政策,减轻企业(集团)的债务。可将部分预算内拨改贷和经营性资金或专项资金转为资本金;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对有关债务实行挂帐停息或冲销呆帐准备金;逐步提高企业自有资金比重,减少资产负债率。
  (二)授予资产经营权和投融资决策权。允许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出让部分股权和利用易地迁建的级差地租等措施,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
  (三)赋予企业集团外贸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在境外建立销售网络和创办境外企业。
  (四)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企业集团或其所属企业发行股票及上市,优先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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