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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
 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 闽政〔1996〕文8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建筑建材、林产业、水产业为我省国民经济“九五”期间至2010年着力培育的支柱产业,旅游业、轻纺工业为重点产业。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并使培育支柱产业的各项工作迅速起步,省计委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照此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这个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五个支柱产业和两个重点产业尽快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政策问题迳与省计委联系。

         关于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的若干意见

  省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建筑建材、林产业、水产业为今后5-15年我省着力培育和发展的支柱产业,旅游业和轻纺工业为重点产业。这对我省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壮大我省经济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培育我省支柱产业,加快支柱产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分两步走:
  第一阶段:“九五”期间(1996-2000年)打基础,到2000年基本形成支柱产业的框架,其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4年的25%提高到44%,其中:石油化工4.2%,机械电子13.1%,建筑建材12.5%,林产业7.6%,水产业7.3%。
  第二阶段:2001-2010年进一步发展壮大,到2010年真正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50%,其中:石油化工5.3%,机械电子15.8%,建筑建材13.5%,林产业8%,水产业7.5%。
  培育和发展的支柱产业除增长速度要快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外,还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比重、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创名牌、争第一等方面起示范作用,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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