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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 闽政〔1996〕1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发〔1996〕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精神,从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排除干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大力宣传经济、财税、金融法律、法规,学法、识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各地区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认真查处骗税案件。各级国税部门在查处骗税案件过程中,要主动联系海关、外管、外经贸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搞好支持和配合,及时沟通有关出口骗税的信息,对一些典型的骗税案件,要全力以赴一查到底,快办快结,从严惩治。对涉嫌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精神严肃处理。对查证确属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有问题的案件,要正式行文通知不予退税或补回已退税款。对数额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规定立案审查或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同时要狠抓税务人员的廉政建设,对税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杜绝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要在去年全面开展“清资金、清机构、清帐户、清投资”的基础上,认真抓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审批、规范核算、严肃纪律”的原则,限期纠正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今年第二季度起,要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人民银行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套购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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