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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96年4月2日 闽政〔1996〕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1995年养老保险积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1995年9月底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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