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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六、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城市建设投入
  28、确保城市建设资金需要。城市建设要上水平,关键在于资金投入。要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加城市建设投入。凡是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筹资政策,要按标准收足,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搞好城市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共同为城市建设出力。
  29、各级政府要将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先行工程,落实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到2000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以上。
  30、调整现有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①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不得低于50%,少数确有困难的老企业搬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比例可适当降低。
  31、贯彻实施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收费政策。这些收费政策是: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②城市新增供水容量建设费,向使用单位一次性征收;③风景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按风景区门票和住宿费的5%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委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32、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城市企业、居民等单位和个人的合理负担,因地制宜,适时出台新的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3、设立城市建设资金专户。以上征收的各种城市建设资金,全部集中存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制定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34、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省级宏观调控。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建设的预算内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新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建设,省里适当集中一部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重点用于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骨干项目建设和老、少、边、贫地区的城市建设以及受灾补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
  35、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筹资新路子。有计划地采用BOT投资方式、部分转让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方式,确定合理投资回报率,鼓励、引导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兴办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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