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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23、加强市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容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认真实施,下决心改变乱倒垃圾、乱堆弃土、乱排污水、乱贴广告、乱摆摊点、乱占道路、乱搭盖等现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容管理的规定,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居民的干扰。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栽培、整修花草树木时,应及时清理遗留枝叶和渣土。加强报栏、画廊、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交通标志、电话亭、果皮箱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做到设施完备,内容健康,整洁美观,方便群众。
  24、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继续推行路段清扫包干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净菜上市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要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对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对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搬迁。注意保护好有特色的古建筑、古树名木。加强城市园林和绿地的保护,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非法侵占的要严肃处理。抓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内湖内河整治,采取措施防止水资源污染。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稳定环卫队伍。
  25、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护的规章制度和检查监督办法,确保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消防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道路、桥涵、排水管道,不得实施危害防洪、消防等设施的任何作业。确需开挖的,要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缴纳修复保证金,并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及时修复。
  26、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要从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有利于为生产生活服务出发,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土地、卫生等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有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对建成区内、产权属于有关部门的道路、内河、排水渠等,经协商并修复完好后应移交给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27、坚持依法管理城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城市工作中亟需的管理法规,逐步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保证各项法规的实施。各级领导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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