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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17、切实搞好城市公共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快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娱乐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人文景观建设,保护好历史文物;重视人防、抗震、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加快城市电网、安全防范设施、商业设施、邮电设施等建设,使城市发展与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相同步,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条件。
  18、扶持发展经济适用的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住宅建设要以解危解困为重点,通过组织实施“安居工程”、“广厦工程”,1998年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住宅试点小区,为城市居住区建设树立样板。
  19、坚持走综合开发的路子。要在规划统一指导控制下,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综合开发建设,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规模效果,保证公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特别是停车场、排水管道、园林绿化、公共厕所、垃圾站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立严格的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对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出售和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应赔偿预先购房者的损失。到“九五”期末,城市住宅的综合开发率达到75%以上,县城新区达60%以上。各市应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开发用地规模,严格控制零星插花建设。
  五、高效能管理,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20、城市管理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保证城市系统高效能运转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抓好城市管理这一基础性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法,规范运作程序,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城市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领导和规划管理部门更要带头执行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随意改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一律执行法定的“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得下放。要增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市规划情况的检查监督。人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察,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2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建设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的要求执行,杜绝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报建和招投标制度,监察机关要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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