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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精神,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一)对象及范围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具有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一年期以内短期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暂不实行公积金办法。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一九九五年分别暂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分别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公布。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开支渠道,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偿还职工和职工调动转移的需要;
  2、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3、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4、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5、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
  6、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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