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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1995年9月15日 闽政〔1995〕综26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榕政综〔1995〕7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请示》(简称《实施方案》)和榕政综〔1995〕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请示》(简称《实施办法》),同意福州市于1995年7月1日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1994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由福州市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本《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统一房改政策分别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它单位由福州市组织实施。

附件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分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近年来房改工作的实践,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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