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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逐步加大卫生事业的投入。省财政在“九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省级卫生事业专项经费1000万元、中医专款200万元;此外,从今年开始每年增加县级医院设备经费400万元,中医专款100万元;从明年开始每年增加改厕经费50万元。省计委和扶贫办“八五”期间每年在省预算内基建和扶贫经费中安排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费用,在“九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并随基建资金总额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卫生基本建设的投入。
  (二)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时,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制订并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全省如期实现“123健康工程”。各地要增加卫生投入,确保每年全省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预防保健单位要继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给予全额拨款。
  (三)认真抓好农村卫生人力开发和三项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各项目地、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各有关地市要落实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配套资金。
  (四)在完成国家下达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医疗卫生单位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予以缓征。全省卫生系统的各级医院(不含私立医院)、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缓征企业所得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卫生人才培养基金;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在今、明两年内适时分两批调整1989年以来未调整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等级医院挂号、床位、手术和护理等费用实行等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收、农业、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将上述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促进乡镇卫生院的发展。乡镇卫生院经费管理已下放到乡镇,凡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发展的,继续由乡镇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经费拨补有影响的,应收归县卫生局管理。“九五”期间,省人事厅、省计委每年下达一定指标,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担任院主要领导并具有师级职称的集体所有制卫生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好的,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办理农转非。对分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职称评定时,外语、科技成果不作必备条件,学历、论文适当放宽。
  四、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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