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5年12月16日 闽政〔1995〕3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负责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