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内部往来凭证,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掌管。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制定。
(三)支出管理。主要指乡镇财政按照乡镇政府部署和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乡镇的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单位的支出按统一的、业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其具体的单位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使用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各项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从严掌握。
(四)成本费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按规定实行成本核算制。
(五)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妥善使用、保管各项财产物资,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乡镇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涉及单位财产物资的,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物品带走。
(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乡镇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清楚,年度终了须向乡镇政府、财政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往来款项的累计发生数额及占用费收取支用的情况。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由乡镇财政会同审计、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报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呆帐的减免、豁免。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性质的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分别设立会计明细帐户,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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