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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1、乡镇财政总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对乡镇所属单位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算”会计核算办法。乡镇所属单位为一级核算单位,管理本级及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负责本职范围内具体的预算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
  2、乡镇各单位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核算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方式,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乡镇所属单位实行何种核算体制、管理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按规定报经乡镇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3、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配齐财务人员,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在银行开设帐户,实行钱帐分管,建立现金、实物盘点制度。对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帐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各单位不准以收抵支,不准另设帐外帐或只记纯收入;预算确定后的支出款项,由乡镇财政部门按预算支出程序审核、报批,统一在乡镇财政支报,分别核算。
  (二)收入管理。乡镇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各项收入,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乡镇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经费补助、专项补助、分成补助(分成款)、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和其他各项补助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凡属乡镇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2、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上交乡镇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3、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企业应上缴乡镇政府的利润、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乡镇财政,由财政部门实行定额、定项管理。
  4、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以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在乡镇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及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取得收费、罚没收入必须按照有权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及时上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和罚没款收据。建立健全乡镇收费票据、罚没款收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由专职人员向乡镇财政部门领取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领用票证,并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开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按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其它费用,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村级财务收入收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限定用途,严禁用村的收据收取属于乡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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