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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 闽政办〔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乡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责成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环节和乡镇政府中重要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履行着不可替代的财政职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乡镇财政的机构、人员,要稳定、调整、充实。
  二、进一步深化乡镇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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