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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农业银行应保证贷款规模,执行法定利率。
  理顺我省棉花计划管理和经营体制。从1996年起,全省棉花计划由省计委、省供销社管理。分配流向计划,纺棉由省计委、省供销社、省轻纺总公司联合下达;絮棉及其它用棉由省供销社商省贸易厅后下达。经营体制问题,请省计委牵头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由供销、物资两家共同经营,有关申请、领证、发证工作分别由两家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按省政府闽政办〔1995〕285号文件执行。
  对供销合作社投资的毛竹场,按照“谁扶持、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育林费按规定征收,林业主管部门在育林费使用上对毛竹场给予统筹考虑。林业部门应简化手续,搞好服务,方便购销,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毛竹。对于距离毛竹运输证办证点远或其他原因,林政部门可将《省内木材运输证》委托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办理属于本部门经营的毛竹运输手续。
  22、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亏损问题。对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和挂帐,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后报省政府研究解决。在未处理之前,银行不得加息罚息,不强行拍卖企业资产还债。今后各级政府既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也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凡委托供销合作社承担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对承担国家任务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及按规定进行商品储备的利息,同级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23、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为了鼓励供销合作社更好地开展为农服务工作,同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允许各级供销合作社盈利企业按销售额提取0.5%作为扶持生产专项基金,计入销售成本,专门用于农林特产品生产基地和网点建设,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3)对供销合作社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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