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
13、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14、供销合作社内部要不断完善主任(经理)负责制、企业领导聘任制、职工全员合同制、领导离任审计制,做到责、权、利分明。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和管理形式,都不得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
15、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打破干部与职工、固定工与合同工的身份界限,做到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在分配制度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决克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思想,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16、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办好各类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加强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17、基层供销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各地要大力支持、扶持基层供销社的发展。积极稳妥调整基层供销社的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或实行并社留店,扩大经营规模。在中心集镇和交通枢纽,要加快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网点,扩大对农村的辐射面。
18、加强基层供销社的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大胆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基层供销社领导。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社员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员群众监督。
19、加强基层供销社内部管理。对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门点不得搞个人承包或“社有民营”,已实行的要坚决纠正。对“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点,实行“社有民营”、承包经营的,要切实加强管理,公开选择承包者,实行全额风险抵押,确保上交税费,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20、供销合作社机构几经变动,有些产权归属不清,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的安全。凡手续完备、归属清楚的现有房产和网点,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些手续尚不完备、四至不清的,要尊重既成事实,实事求是予以界定,抓紧补办手续。今后在道路拓宽、旧城改造中确须拆迁供销合作社营业性用房的,应比照国有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性用房予以安置,按原房建筑面积和用途就地就近安置,归还产权,不计差价。
21、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的限制,要面向大市场、参与大流通、服务大农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