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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 闽委发〔1996〕3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立足农村,面向市场,在繁荣城乡市场,保障市场供给,服务农业生产,引导农民联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成为一支为农服务和搞活城乡经济的重要力量。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供销合作社在这些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3、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坚定改革方向,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4、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个人,也不能分散转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机构不得随意撤并,财产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财产的错误行为要坚决纠正。
  5、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办社宗旨,争取农民群众更加广泛地参与,广泛吸收农民入股,不断提高社员股金比重,搞好社员股金分红,积极探索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途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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