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鼓励企业开办劳服企业或第三产业分流人员,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具体安置办法和有关优惠政策按省政府95年24号令、闽政办〔1995〕213号等文件执行。
五、配套政策
(二十二)凡省、地直属重点企业兼并国有小型企业,可获得被兼并企业的地级差,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十三)率先进行改制的小企业,国有股红利三年内可暂不收缴,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可暂借企业使用或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改制后所得税增量部分可在三年内由财政返还,用于补充企业公积金。
(二十四)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收入、资产受益、政府拨款等。基金应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扶持国有骨干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自救项目的补助、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等。
(二十五)对改制比较成功的小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税外费征收项目和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调整公布的三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闽政〔1996〕3号文和闽政〔1996〕5号文)。
(二十六)改制为混合经济成分的企业,其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考核、奖惩要按《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参与且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七)鼓励优势企业厂长(经理)兼任困难国有小型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两厂一长”,对成绩显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市政府自行确定。对素质差造成企业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必须就地免职。
六、加强领导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作为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举措;要有加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及时总结推广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从思想上、行动上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二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领导。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本行业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并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起来,处理好企业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的关系。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把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全省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工作在三年内完成。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