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退二进三”。对有地段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易地重组。
(十一)依法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建立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
(十二)其它有利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形式。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革,要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要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培育产权市场,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
(十五)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国家专营或控股的能源、交通、邮电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国有小型企业原则上都可以进行转让、拍卖,但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十六)在本级国有企业间,可无偿划转重组;托管经营的,产权代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同受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企业和国家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兼并、收购小型国有企业的,允许采取无偿划拨形式兼并出让;跨省无偿划转国有小型企业或并入中央直属企业的,应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十七)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以各种形式购买企业股份。对职工购股资金一时难以全部到位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也允许国有职工以辞职取得的安置费购买本企业股份,但不得把企业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辞职的安置费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十八)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产权变动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应选择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从优收取评估费用。
四、妥善安置职工
(十九)对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离退休职工费用和富余人员安置费用问题,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出售或出租国有产权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包括离退休职工、伤残职工和遗属按规定预留养老保险费、医疗费、定期抚恤费以及欠缴的养老金、失业金等);企业在改制、兼并时,可拿出部分企业资金,用以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原企业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障金也可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