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入保税市场的企业,须经市场办审核同意,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企业法人登记和海关注册,方可成为保税市场成员。
第八条 保税市场可以经营除国家禁止经营外的各类商品。保税市场经营的商品,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
第九条 保税市场的保税货物销往国内非保税地区,视同进口,应依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条 国内非保税地区的货物进入保税市场交易,视同出口,应依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保税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同时开展代购、寄售、展销等业务。
第十二条 保税市场可实行“批量进口、分批销售、售后核销”的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保税市场成员在保税市场的经营,须设立专门帐册,单独记帐,并向指定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市场规定使用的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保税市场成员应依有关规定开立专用现汇帐户,用于海关监管货物交易的外汇收支结算,非海关监管货物交易不得串用此帐户。
保税市场成员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十五条 保税市场成员应遵守保税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各有关管理部门据实申报交易业务情况,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市场成员退出保税市场,须向市场办提出申请,并办理有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保税市场成员,市场办可取消其保税市场成员资格。
对犯有偷、漏、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