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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 闽政〔1996〕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实施、同步建设的办法,沿线各地(市)分别为各路段的业主单位,承担业主责任。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仍按照省政府闽政〔1992〕综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和料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一律实行划拨,不补偿。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线路,各单位应自行负责迁移,并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各地(市)可根据工程开工需要,制定具体时间,限期迁移,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工程用地在办理放样、清点、签认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业主向当地土地局申报后转报省政府办理预批手续。
  三、为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确保地材供应,各地(市)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对所需砂石土料场统一征用,组织开采,保质保量,确保需要。同时,应加强对地材市场的管理,规定合理价格,制定最高限价,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垄断市场、哄抬料价。
  四、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开采砂石土材料所缴纳的各种地方性税费、基金,以及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所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由各级财政全部返回给高速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若不予返回的,由省财政统一扣返。
  五、从1996年3月1日起,调整省政府批准的乌龙江大桥、濑溪大桥、泉州大桥、同安、江东大桥五个收费点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平均收费标准为每吨次5元。具体标准另行公布。调价增加的收入,省、市各按50%分配,专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六、高速公路每座互通立交附近,应划出2平方公里的控制区,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主综合开发,其收益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及还本付息。具体经营办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会同省土地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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