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证综合整治资金投入
建立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基金,用于解决流域内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跨地市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有关的科研课题和专项监测费用。除经审查确定的闽江污染治理科研、监测等工作费用外,整治基金只贷不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滚动发展。
计委、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排好环保治理项目和资金,保证综合整治任务完成。
流域内各市、县要逐年增加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
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必须把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和“三废”处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境外合作,争取国际支持,引进外资,加快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六、强化经济手段,促进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保护费,并按规定上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拒缴、减免排污费,或将排污费挪作他用。要组织收、管、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通知所制定的信贷政策,支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不得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开发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或投资。尤其是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得提供各种贷款。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成片土地开发以及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均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交纳“三同时”保证金。
为加快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流域各地、市的排污水费征收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污染治理
工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术改造,努力实现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做到少污染物排放、无污染物排放和“三废”综合利用。造纸、啤酒、化工、轻纺、冶金、电力等行业要率先推行清洁生产。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订各种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环保产业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配合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为我省环保事业服务。
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治理项目、环保产品等推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及其他不平等竞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中的伪劣产品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