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检查整顿的要求
  (一)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于小团体所有,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依法管矿、办矿。
  (二)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凡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且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至批准的范围,界限不清的,由地矿行政部门组织标界设桩。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越权批准和发放采矿许可证,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依法纠正。对于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抢夺矿产品和资材,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各地要对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业管理
  通过对矿业秩序的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着力抓好检查落实,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确保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整顿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3月)。各级政府分别制定整顿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4~5月),各级政府各自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