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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闽政〔1996〕文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矿业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开发矿业已成为不少县(市)、乡(镇)、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无证开采、滥采乱挖、非法转让和盗抢矿产资源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相当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侵害了国家权益,扰乱了矿业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只顾追求眼前、局部的利益所致。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矿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进行认真的检查整顿。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越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或者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七)拒不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八)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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