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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
 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 闽政〔1996〕1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等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1996年,全省毕业研究生、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总数预计比1995年增长10-15%。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方针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教委〔1995〕18、19号文件和闽政〔1995〕22号文件以及人事部有关政策要求,在稳定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分类管理,深化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立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强化聘任管理,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毕业生就业管理机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22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凡国家任务统一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招生并轨后的缴费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交通、通信、科技、教育、国防、山区以及我省支柱产业和“九五”计划重点项目对毕业生的需要。对重点单位,省继续下达一部分保证计划以满足其用人需要。来源于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四个山区地市省属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国家任务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山区就业,回山区就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应不少于生源数的70%。国家任务统招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拨款的学校和全民所有制科研、文化、医药、卫生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等范围内就业。行业、省直主管部门、地市所属学校国家任务统招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地市内就业。根据适当照顾的原则,对从福、厦、莆、泉、漳五城市(不含下辖县、市)支援山区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原籍无子女的,可允许子女一人回原籍“双选”就业。
  三、国家任务统一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调配、派遣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教委商有关部门制定。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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