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就业。近年来,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退伍安置文件过程中,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但是,仍有个别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企事业单位片面强调“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些部门以种种借口,限制下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致使安置工作进展缓慢,退役士兵长期滞留社会。这种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必须在新年度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
(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实际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转业志愿兵安置要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并按其德才表现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各经济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自觉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市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地方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无故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视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凡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各地应按《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规定,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编制。退役士兵被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都必须按《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本人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已分配工作而无正当理由不去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的,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取消其安置资格,转由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从优惠政策、启动资金、保障措施上给予扶持,提供方便,保留一年安置资格,个人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连续计算工龄;对自愿分配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经济发达地区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试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安置办法,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还可采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