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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一九九六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闽政〔1996〕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199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志愿兵。对1991年12月1日以后征集的义务兵,凡本人档案中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的,一律不承认其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转业志愿兵(含符合规定因病提前转业的),由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移交按计划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经审核,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省安置办应及时签发《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转业志愿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和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由国务院军安办或省安置办审批,有关地、市、县应予接收安置。对未经省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以及接到《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安置办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到1996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
  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6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到指定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其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求在1996年7月底前完成。
  三、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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