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新村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要求来进行。
第九条 住宅单体设计应执行国家《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拆迁安置房平面设计同时必须符合省、市《拆迁法》要求。
第十条 住宅新村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管线、园林绿化、防盗系统、环卫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等一次设计到位。
住宅新村安全防范设施包括总体的围墙设置、梯段的电子防盗门系统、进户防盗门和外墙(含阳台)门窗的防盗设施。外墙窗的防盗设施应以建筑物外墙面为界,不得超出。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网。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避免地下管网与路面及其他建筑物的交叉施工。
住宅新村内的各类建筑与设施均必须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进行定点施工,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二条 住宅新村工程项目应提倡工程总承包施工,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临时搭盖、材料堆放以及临时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应统筹布置;工地大门口的显要位置应设有住宅新村施工总平面图;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做到无遗留物、无临时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对工地的文明施工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全部合格,创优率应达到15%以上。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2公顷以上的住宅新村,可以组织分期分批建设,但必须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建设工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住宅新村总体工程各项配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预先按规划指标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图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