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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319、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管理的通告[失效]

  (七)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尽快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开启危险信号灯、悬挂警告标志牌。
  三、行人与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行道内通行。横穿时,应避让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自行车左转弯或横穿车行道时应下车推行。
  四、严禁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运输机具在国、省道厦门段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行驶的,应报经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损坏路面的要负责赔偿。
  五、严禁可能因溢漏、遗撒而造成路面污损的运输车辆在国、省道厦门段行驶。国、省道厦门段两侧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进入国、省道厦门段的施工车辆,必须进行清洗,以确保该路段路面不受污染。
  六、车辆在国、省道厦门段车行道上撞坏摊点、货物和压伤、压死牲畜,一律不负赔偿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赔偿。行人因翻越国、省道厦门段隔离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自负。
  七、严禁在国、省道厦门段两侧边沟外缘20米建筑红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现已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设施(包括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和各种管线),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所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无主或违章建筑物及设施,遇国家建设时可无偿拆除或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现已在上述范围内的经过登记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进行改建、扩建。
  八、在国、省道厦门段两侧边沟边缘20米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施工。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省道厦门段上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放养家禽家畜;不得在国、省道厦门段两侧20米以内倾倒生活、工业垃圾和废弃物;不得任意利用国、省道厦门段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十、严禁在国、省道厦门段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石、取土、烧窑、种植作物。严禁在国、省道厦门段擅自设置交叉道口或进行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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