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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319、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319、
 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管理的通告
 (1996年1月15日 厦府〔1996〕通001号)


  为加强国道319、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以下简称“国、省道厦门段”)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凡进入国、省道厦门段的过往车辆、行人以及其他与该路段交通、路政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车辆在国、省道厦门段上通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于60公里时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只能驶入超车道。超车前须开启转向灯,超车时只允许从被超车辆左边超车,被超车辆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严禁跨压中心实线行驶,严禁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二)摩托车应紧靠机动车车行道右侧边缘1.5米范围内行驶。拖拉机、后三轮车除横穿外,禁止上国、省道厦门段行驶。
  (三)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的车辆最低时速为60公里,最高时速为80公里;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其中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50公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30公里。但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标志、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
  (四)安装有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五)在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的机动车行道上禁止倒车、转向。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严禁在机动车行道上停车或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确需停车时,必须紧靠车行道右边缘。
  (六)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将车辆驶至右侧路肩上并悬挂故障停车警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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