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这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城镇居民消费结构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土地供应量过大,一些地方越权审批,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随意性大,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违章开发和非法交易现象屡有发生等,致使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这些问题干扰和阻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局”建房[1993]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使用土地,或二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5%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确有特殊理由需要延期使用的,应按《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申请批准,并交纳相应的土地闲置费。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的,凡不违反规划要求,且已在建或建成的,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违反规划规定的,依照规划法规查处;尚未动工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准许动工。对土地审批不合法、手续不完备,诸如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越权审批,以及以会议纪要代替用地批文,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公司代替政府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如用地不违反规划要求的,应按规定在1994年3月底前,补办用地手续;凡违反规划规定的,按《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处理。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应补交出让金和税费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偷漏、拖欠税款的,应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1994年3月底前补缴入库,情节严重的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市)要在3月底前将房地产企业偷漏、拖欠税款清缴情况上报省税务局,同时抄送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