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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失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7号《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均不准组建、投资、入股房地产公司或接受挂靠,现有房地产公司应按规定限期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前做。其他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的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房地产公司;已经开办的,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将职能、财务、人员和名称四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计划部门对已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要根据已批项目实施情况和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安排某新的项目或续建项目,凡有二个已批项目未动工的,不得再批新的项目。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坚决制止非法房地产交易
  (一)加强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地价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要经地、市以上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认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对低于基准地价转让的,政府有权优先收购。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出让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完成期限、开发程序、转让限制、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额和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时受让方必须交付出让金总额10%至20%的定金,60天内付清地价款。凡是未完成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25%的土地,不得转让,银行在此之前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贷款。凡非出让方责任的,从受让后二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25%的,政府要收回土地。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完成基础工程的商品房不得预售,擅自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预售,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每一次房地产交易都必须按省政府闽政[1993]3号文件和国家“一部三局”建房[1993]598号文件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对非法哄抬房地产价格牟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七、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要把该收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收上来,保证应收税(费)额及时收缴入库。有关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按国务院55号令和省政府9号令规定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时,转让者应按土地增值幅度交纳不同比率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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