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引导到合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来。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在未经批准并补交出让金之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律规定直接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和受让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
二、严格土地审批制度。
各地、市、县(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土地审批权。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强化用地审批的服务和管理职能,为各项经济建设用地积极创造便利条件。
三、加快规划步伐,强化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要本着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各地市要抓紧调整完善成片开发区布点规划,经立项的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组织开发和招商。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都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步伐,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作为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批租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开发,不得擅自更改规划。
要严格规划管理。不论成片土地开发,还是房地产综合开发,都要严格执行规划法所规定的“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要根据“一书两证”中确定的要求,对已开发的项目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划进行开发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确保重点。
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内资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城镇职工住宅和为国家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土地利用率低的、占用耕地建设的以及花园别墅、度假村等项目要严格审批。计划、建设、房地产、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已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原土地出让单位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管理。
要严格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凡未按规定经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公司,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项目开工和拆迁手续。要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注册资本必须与投资总额相适应,按规定比例确定注册资本总额,并按规定时间到位。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验资后抽走资金和假验资,一经发现,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并追查出具假验资证明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无照、无证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村、镇、街道以及各类指挥部),要根据情况,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并按规定追补偷漏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