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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近二年,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城镇居民消费结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旧城改造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省是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土地供应量过大,一些地区越权审批成片开发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随意性大,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非法房地产交易现象已经出现,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这些问题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针对房地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家“一部三局”建房[1993]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业的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对土地出让的垄断。不管是划拨的土地,还是出让的土地,包括开发区用地,都必须纳入建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计划由各地、市、县计委、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土地局、建委平衡后,由省计委下达执行。年度计划应规定行政划拨用地、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数量,及其各自所占的比例。对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要改变协议出让方式,实行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必须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必须按权限审批。土地的受让方必须有相应的开发建设能力。
  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出让的垄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凡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务院55号令和省政府9号令规定程序制定方案,按法定权限报政府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土地出让审批权。不得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房地产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作为土地出让方直接组织出让,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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