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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应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三年以上房产工作,受过专业估价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的资格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其签署的估算结果或评定结果,方视为有效。
  第六条 房产估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房产估价实行审查、立案、评估、复审、签发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价过程及结果有完整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房产估价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评估员每年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取消其估价员资格。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房产估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拟估房产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接到评估回复书后五天内向房产机关申请复评。对复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评决定书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评或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房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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